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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時事政治專欄 《IP:111********* 》 人氣指數:2004
中指蕭條款三讀 擋救護車吊照3個月
發表時間:2011/5/4 上午 07:46:08
中指蕭條款三讀 擋救護車吊照3個月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份條文修正案」,未來汽車駕駛人若不避讓發出警號的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或在後跟隨疾駛,除了依現行條文處罰六百元至一千八百元罰鍰,還要被吊扣駕照三個月。

送交政院核定後立即實施

交通部監理科科長林福山表示,修正案三讀通過,依程序送必須請總統公布後,交通部再送交到行政院核定日期,待行政院核定後,交通部就會立即實施新處罰條例。

去年台大蕭姓博士生駕車時遇救護車載病危老婦送醫,蕭生不但不避讓,甚至比出中指示威,引發輿論強烈撻伐。由於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不立即避讓」救護車的行為,僅處百元到一千八百元罰鍰,朝野立委紛紛提案修法加重罰鍰處分。

但民進黨立委葉宜津指出,再怎麼嚴格的行政法,對於這類惡意行為的處罰都重不過刑法,一旦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提高罰鍰上限,「反而可能輕放這些人」。

交通委員會日前審查時討論認定,相關行為若屬「故意」,還是應依刑法妨害公務、甚至過失致死罪嫌論處,最後決議不修正加重罰鍰部分,但增列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

葉宜津說,希望用較為嚴謹的行政法,讓社會大眾建立避讓緊急救護車輛的觀念。

接送身障者臨停逾時不罰

林福山說,該法是希望駕駛人看到消防車或救護車時要「立即避讓」,因為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都是在執行緊急任務,必須趕時間抵達目的地,呼籲駕駛人要配合禮讓,別逞快而觸法。

此外,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時間超過三分鐘訂有罰則,昨三讀條文增訂但書,「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以尊重身障者的行路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y/4/today-life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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