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溥聰告鍾年晃 一審勝訴
名嘴鍾年晃在大話新聞等節目中,指國民黨前秘書長金溥聰讓與他關係不好的記者獨漏新聞,暗指金違反選罷法「搓圓仔湯」條款,直指金目無法紀,遭金控告侵權,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鍾年晃所言不實,判他賠償一百萬元,並在兩媒體頭版登報道歉一日;仍可上訴。
鍾:根據事實評論 一定上訴
鍾年晃昨晚表示:「我在節目中講的話,都是根據事實的評論,在庭上也出示相關的報導證據,無法接受法官判決,我一定會上訴。」
金溥聰主張,鍾年晃在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的「新聞挖挖哇」節目中指稱,「曾有個大報記者,跟金溥聰的關係不好,被金故意漏了一個非常重要的人事新聞,這個記者後來因此被調職」,不實影射他操弄媒體。
金另主張,鍾年晃在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的「大話新聞」節目中,公開指稱金溥聰目無法紀,影射金溥聰「搓圓仔湯」、造成桃園選區分裂等語,然後再影射「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均為不實言論,暗指金溥聰違法可不受罰,已屬侵權,求償二百萬元及登報道歉。
鍾年晃主張,他的發言引用自台灣新聞周刊九十三年間報導及同業間流傳的消息,且國民黨前秘書長許水德也曾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鍾指出,他發言時,金從未對台灣新聞周刊九十三年間報導要求更正,他從事媒體工作多年,是經合理查證後,以善意發表言論,並未侵權。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鍾年晃無法證明自己的言論是來自媒體同業間流傳的消息,且無法證明金曾看過台灣新聞周刊九十三年間報導而未要求更正。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y/7/today-p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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